平衡生育和女性就业是少子老龄化时代迫切的政策取向。一方面,随着育龄妇女规模下降及婚姻延迟,提高生育率成为一项长期的挑战性工作。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出生人口仅有1523万人,相比2016年和2017年分别减少了263万人和200万人。另一方面,中国劳动力人口规模和劳动参与率尤其是女性劳动力参与率不断下降,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测算,2018年15—64岁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已从1990年的79.4%下降至68.6%,低于男性的82.8%,需要促进包括妇女在内的人才资源的充分利用。
然而,由于生育成本单位化和社会支持不足,进一步凸显出生育对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一是生育成本单位化不利于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不管是国企、私企,还是外企,用人单位普遍反映,生育成本过大是招聘和使用女性职工的最大顾虑。生育成本包括女职工产假期间由单位承担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产假前后工作交接等替代用工薪水、长病假工资等直接成本,以及部分女职工在孕期或产后离职带来的重新招聘和培训管理等间接成本。用人单位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减少甚至不愿意招聘已婚未育、潜在可能生育两孩的求职妇女。二是社会支持尤其是托幼服务不足不利于女性就业。养育照料婴幼儿缺乏足够的公共服务,而且政策未能支持工作与家庭平衡,以及倡导两性共同承担家务照料责任。长期以来,家庭内的社会再生产被女性化、无酬化。女性在工作之外还面临着料理家务、哺育后代的繁重任务。
促进女性劳动参与和职业发展,既有利于促进家庭发展和提高生育水平,又是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根本举措。因此,以提高生育率为目标,促进女性就业的双薪型家庭政策应该成为主流。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促进生育与女性就业平衡发展的措施建议。
重构更为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模式
生育既是家事,也是国事。帮助女性平稳度过生育期,减少生育对就业的影响,需要建构政府、社会、家庭和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合作机制,适度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合理划分各主体间的责任,实行生育成本社会化制度。缓减生育女性就业难题,要从改变生育成本分担模式入手,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社会、企业和家庭以及个人协同分担体系。首先,考虑到就业形态的多样化,尝试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妇女。更充分地保障妇女生育权益,避免个别妇女仅仅为了获得生育保险资格而向单位“套利”的情况,减少用人单位的顾虑。其次要加大财政投入,降低企业负担,并探索建立企业补贴制度,出台鼓励用人单位雇用女性的税收制度(如税收减免或其他优惠政策)。
二是建立完善男性陪产假和父母共享育婴假制度。目前的政策从维护女性的权益出发,看似特别保护女职工,但也由此更多地强调了女性的责任和义务,并给用人单位带来额外的成本。从而造成针对女性的统计上的歧视效应,增加妇女就业困难,扩大性别工资差距。其实,联合国早在1979年就提出,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一点在一些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中有深刻的体现,比如,实施父亲陪产假和1—3年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的育婴假。因此,基于性别平等和家庭发展的原则,在保障女性生育权和就业权的同时,需要认识到双亲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料事务的重要性,完善男性陪产假,建立父母共享的育婴假,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婴幼儿照料责任。带薪陪产假时间可相对较短,其间的津补贴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育婴假可设置为半年至1年,由财政收入按照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并依据休假时间长短调整收入替代率。这种做法一方面向社会传递父亲应该同样履行育儿责任的正面信息,增加承担照顾责任的父亲的比例,降低企业雇佣育龄妇女的成本,有助于促进男女就业的机会平等;另一方面也减轻女性育儿负担,有助于保护女性就业权利和促进职业发展。
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实施工作—家庭友好制度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妇女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要鼓励引导企业将女性职工权益保护和家庭伦理责任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当中,促进女性职工的工作—生活平衡,努力打造女性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发展平台。一是要完善工作—家庭友好政策的顶层设计。出台促进构建家庭友好社会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家庭支持政策,促进女性工作与家庭平衡,并使之制度化、具体化。二是通过精神激励和经济补偿等方式,倡导创建“家庭友好型企业”。可借鉴国外经验,以精神激励机制作为政策杠杆,妇联和劳动部门联合制定“家庭友好型”企业认证制度,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家庭友好型企业”。鼓励用人单位为女性员工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规划,创造家庭友好的组织和工作环境,推行弹性工时制等家庭照顾福利。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可从政策上给“家庭友好型企业”以经济支持,如贷款优惠、税收优惠等。让企业和雇主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能够获得经济回报,让“家庭友好”的企业文化良性循环,并实现社会、用人单位和女性职工权益保护的多赢。
构建完善立体化托幼服务和保障体系
完善、发达的托幼服务是促进女性生育与就业平衡的重要手段,也是家庭友好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是构建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立足社区、单位为辅的立体化托幼服务供给体系。首先,政府可牵头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或采取“官办民营”形式,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批幼儿托管福利机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提供多种形式的托幼项目,例如托幼中心、家庭托幼以及放学后的托幼机构,除公共服务外,支持私人托幼服务的建立。其次,立足企业园区和社区,整合资源,在工作或居住集中地就近建设、完善托幼服务机构。鼓励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产业园区,为员工提供福利性托幼服务,对于不具备设立能力的单位,可以与附近的社区或其他单位联合开办,以解决女员工哺乳、照料幼儿等问题。使企业园区、社区逐渐成为1—3岁婴幼儿教育服务工作的主阵地,以税收减免、提供场地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手段吸纳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婴幼儿托管、放学后活动和教育指导工作。
二是提高托育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探索托育服务补贴政策。首先,建立托育服务补贴制度。儿童托育的可获得性及其价格会影响到妇女重返工作岗位的决定,并且影响其生育孩子的数量。儿童托育补贴是协调妇女家庭与工作冲突的有效家庭政策,如加拿大、瑞典、荷兰和挪威通过提供公共托儿服务和高额的托儿津贴来提高妇女的就业率。其次,促进家庭保姆和婴幼儿服务业规范发展。针对雇请保姆照料儿童不放心、价格贵的问题,可借鉴法国0—3岁“合格保姆制度”,加强对婴幼儿保姆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并通过直接补贴、税收减免等配套政策,支持女性和家庭购买有资质的“合格保姆”服务。最后,探索将托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前置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普惠性的托幼服务体系。相关研究表明,0—3岁的人力资本投入是最有效益的,尤其是对非认知能力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显著的效果,是提升人口素质的关键政策工具。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周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