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 | 黄晨熹:新版《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实施,将拓展志愿者激励机制

时间:2020-08-03浏览:49设置

新版条例的一个明显变化,是从单向奉献转向互助关爱,强调志愿者的权责利平衡,将多维度拓展志愿者激励机制

志愿服务能否补偿?新修订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将于今年11日起实施,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黄晨熹在接受上观新闻采访时表示,条例的一个明显变化,是从单向奉献转向互助关爱,强调志愿者的权责利平衡,将多维度拓展志愿者激励机制。

2019111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新版条例共有36条,比旧版条例增加4条。这是自2009年本市出台志愿服务条例以来的首次修订,前后相距十载。这次修订呼应新时代志愿服务新发展、社会治理新趋势和网络管理新技术,聚焦志愿服务中的管理体制、激励机制、信息平台等内容,对旧版条例中的二十条进行了补充、完善、新增、删除或拆分。黄晨熹认为,这既是落实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上位法规精神、维护统一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志愿服务治理,提升志愿服务效能的必要保障。

志愿服务能否补偿,一直是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争执不下的议题,也是立法过程的难点。对于志愿服务,社会素有应该我为人人单向奉献的刻板印象和不求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单向奉献往往面临风险防范能力弱、责权利不对等、可持续性差等问题。

在黄晨熹教授看来,广大志愿者不求回报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是志愿精神的生动体现,不应也不宜等价求偿,这是公益的应有之义。但志愿服务产生事实成本和风险,如何避免、防范或最小化志愿者因参与志愿活动而产生的开支和风险,这也是现代社会应当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更进一步,对志愿精神进行立法激励、弘扬和倡导,形成不仅我为人人而且人人为我的和谐互助局面,更是志愿服务治理的必然要求。

旧版条例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了招生招工、鼓励关心、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激励措施。新版条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和拓展了志愿者激励机制。首先在志愿服务安排上,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予以优先安排;其次改变笼统的鼓励关心,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等有关方面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优待;再次引进信用激励机制,全市建立志愿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有关部门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受到表彰、奖励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给予信用激励。这些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将有利于解除其后顾之忧,让他们在奉献他人的同时也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注。

而作为需保护的特殊群体,未成年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既要大力倡导先进价值,又要切实保护合法权益。旧版条例明确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活动,活动内容应该符合其身心特点,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新版条例在继续强调这些要件的基础上,重点强调要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以确保未成年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活动过程中不受到伤害。

黄晨熹教授总结道,新版条例一改以往对志愿者责任的单向要求,转而从国家和社会层面出发,通过立法保障志愿者的基本权益。最引人注目的是新版条例着重强调全社会对志愿者的嘉许和保障,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等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待。这既是对志愿者权责利对等的倡导,也是弘扬志愿精神的重要基础。这种对社会互助型关爱的倡导将有利于从根本上为志愿服务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从而让志愿精神得到弘扬,让志愿者得到社会关爱,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深入人心。

3年前,上海市民政部门提出建设公益之城目标,并通过公益护照和公益基地等抓手,打造有温度的城市。新版《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实施后,将从各自为政到统筹管理,强调部门合理分工和紧密配合,优化志愿服务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实施;从五龙治水到一口上下,强调发挥智能数据科技支撑功能,整合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志愿者团队管理;从民间行为到国家战略,强调志愿服务与社会治理的耦合功能,切实提升志愿服务效能。这些无疑会为推进上海志愿服务事业、建设公益之城建设和完善城市治理提供新的发展动力。


编辑:周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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